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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双眼皮”术后自觉不适,患者要求法院枪毙主刀医生丨医眼看法

医脉通medlive 医脉通
2024-12-05



导读

手术很简单,病例很简单,判决过程很简单,但细细品品,心里还是有些许酸涩。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2023年马上就要来了!

在新的一年中,老刘仍旧在“医眼看法”栏目陪伴您,一起讲病例、说法律。希望各位脉友能从“医眼看法”栏目中有所收获,保护好自己。

本周分享一个很奇葩的案例,在看到判决书时,老刘忍不住乐喷了。手术很简单,病例很简单,判决过程很简单,但细细品品,心里还是有些许酸涩。


案件回顾

患者女性,47岁,无业,到某整形专科医院做“双眼皮”,术后发现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且手术部位出现不正常的颗粒摩擦感,非常不适。在向医生反映上述情况后,患者经过强烈要求,医生同意进行修复手术。修复手术后,患者认为仍未达到双方术前沟通的效果。患者自觉在手术部位出现如下症状:1.内外眼角上眼睑处有颗粒摩擦的感觉;2.内眼角有拉扯的感觉;3.内眼角和左眼内眼角相比较有多点肉突出,感觉干痒,用手揉会越来越干越痒、疼痛流泪。

患者认为,主刀医生在第一次手术未能按照门诊时沟通好的手术方案进行,导致术后效果不佳,还出现了不适症状。修复手术又未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操作,术中患者就感觉到疼痛,术后上述不适症状持续,彻夜失眠。患者多次找到医方沟通,试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医方一直推诿,无法协商一致,后患者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医方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赔偿医方因其过错给患方造成的损失暂计1万元(实际以鉴定结果为准)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患者说,延误到今天才起诉实在是不愿意放弃相信“医者仁心”,宁可在第一次手术后对手术过程中的疑问相信是自己太过敏感。

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医方辩称,患者因先天性右侧单睑,自觉影响美观、自信,为行重睑术来医院就诊。医方为患者实施右侧埋线法重睑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5个月,患者自觉形成的右侧重睑线外侧弧度不流畅,要求再次手术调整,医生再次为其行右侧重睑线弧度进行调整,手术过程顺利。医方认为,整个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患者目前无明确损害后果,医方不构成侵权,不同意患者的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患者控诉医方篡改手术申请单(医方说明是笔误写错时间),还提交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医生明知对患者眼角造成创伤,但仍坚称半年左右就可以好。患者还认为,自己手机是被人窥视的,主刀医生是被人引导或者误导而伤害患者。

在首次开庭庭审中,患者明确诉讼请求为:

1.判决医方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
2.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因其过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万元。

在法庭调查阶段,患者最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

1.判决医方向患者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
2.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

在司法鉴定环节,法院经双方同意,通过高院随机指定方式先后指定三家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在法院送达鉴定委托书后,三家鉴定机构均做退案处理,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说明函、不予受理告知书,后法院通过高院诉讼服务办公室进行征询,征询结果反馈表亦载明无机构应询。对此,患者称,这个案子因为时间太长了,鉴定机构如果受理就是被坑。

最终法院指出,患者对医疗美容效果认知存在差异与医疗美容行为存在损害后果系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本案患者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对其主张的其因医方的医疗美容行为产生损害后果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难以支持其关于医方应赔偿其医疗费的主张。关于患者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一节,其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依法驳回患者该起诉。

最终,法院驳回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医方承担。


美容整形的风险有多大?

在医疗圈里,医疗美容科、整形外科绝对是公认的收入高。但这些年,美容整形也不像大多数医生想象得那么风光。有个整形科医生吐槽称,虽然医疗美容、整形手术收费高,都是自费项目不受医保限制,但是由于当前的医疗环境,很多患者感觉不满意就要退费或赔偿。而医疗机构为了声誉和维持正常诊疗秩序,往往选择妥协。所以,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需要作为赔偿款,导致美容整形机构的收入减少。

很多患者在追求美的时候是相当执着的,但当没有获得满意效果的时候,追着医院骂也是相当执着的。一旦遇到这种患者,医生工作、生活都可能导致严重影响,甚至被患者弄得身败名裂。

同时,美容整形操作和手术并不是没有风险的,美容的过程可能变成毁容。打肉毒打成面瘫,严重过敏肿成猪头,双眼皮手术整成大小眼,垫鼻梁变身歪鼻子、烂鼻头,术后严重感染,甚至有些患者在整形手术过程中出现脂肪栓塞、麻醉意外,导致猝死

从法律角度看,美容整形手术潜在风险较大。大多数手术实施于健康人群,手术本身并不属于老刘常说的“雪中送炭”,而是“锦上添花”。因此,一旦出现的手术并发症,术后恢复不佳,手术效果未达到理想效果,都可能引发纠纷。如果出现意外,导致特别严重的后果,经常会导致巨额赔偿。


美容整形医生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从事整形外科的苏月医生在一篇文章中总结了一些经验,从法律上判断医方过错标准的角度分析了规避风险的方法。

1. 医务人员应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医务人员作为掌握医疗知识与技能的专业人士,对所在领域医疗风险应具有合理的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如外切眼袋过程去皮过多,造成睑外翻、睑球分离,发生这种情况,当然属于医生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构成医疗过失,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医生在接诊有美容整形需求患者的时候,需要仔细评估患者身体状态,在充分沟通后制定合理、低风险的手术方案。

2. 医务人员应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任何医疗行为都伴随着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医生应当如实向患方介绍病情,说明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若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就整形手术而言,因该诊疗行为的特殊性,因此要求医疗机构需更为全面、准确、真实的告知医疗风险及替代性医疗方案,且不可为某种特定商业目的而脱离诊疗实际,不顾手术适应症等,忽略告知义务而盲目实施手术。

3. 医务人员应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法律上要求医务人员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及诊疗手段相适应的风险回避义务,要求医务人员采取必要、谨慎、合理的措施来有效防控术后并发症的出现,即医务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4. 医务人员应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如果手术效果不佳,医务人员也应及时地为患者推荐治疗方案,尽量获得更好地手术效果。

以上义务其实就是医疗行为中强调的诊疗义务、告知义务、谨慎的注意义务等内容,对于降低诊疗风险必不可少。除此之外,老刘还要老生常谈地强调三项内容。

首先,就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病情在能力范围内进行诊疗服务。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对于每一个患者,每一台手术,都要认认真真,付出最大的努力。否则手术做砸了,再好的律师也没法挽回损失。

其次,要适当地筛选患者,排除问题个体。美容整形项目不涉及到必须诊治的问题,因此医生有权利选择是否接收患者。曾有律师给医院做培训,指出约有10%的患者会发生投诉、纠纷甚至诉讼。而其中真正有效的投诉和真正有诉讼价值的纠纷仅占一小部分,如果能尽早发现高风险人群,排除这些问题患者,会使医途更加平坦

哪些患者容易产生纠纷?这个问题见仁见智,很多时候只是门诊数句话的沟通,资深的医生会有感觉。有的医生指出,律师、教师和同行比较麻烦。但是,老刘不认可,这些人虽然要求比较高,但是比较讲理,不能因为职业就划定为高风险人群。

看看这些纠纷案件可以稍微总结一下,如果患者性格有缺陷、情感有障碍要非常注意,比如过分偏执、焦虑、抑郁、躁狂,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沟通,甚至上升到个人攻击,最好的方法就是敬而远之。过分追求手术效果,不能领会手术风险的,经济实力不足,自由职业或无业,这些可能都是出现问题的高危因素。

最后,还是要强调一下病历资料的书写和保存。与其他专业不同,美容整形专业患者治疗前、治疗后的照片也需要保持在病历资料中,甚至是每次复诊,也最好留存照片作为证据。医患之间的告知和沟通内容应尽量详尽,并留存书面记录在病历资料中。术后护理、康复注意事项一定要充分告知,仍旧需要记录在病历记录中。

栏目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事件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责编|阿泰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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